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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河南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2005)

  14、第十三条调整为第十五条,并将该条第一款、第二款的内容合并,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牧民的生产和经营自主权,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积极发展多种经营,鼓励和发展专业户和经济联合体,促进牧区经济向市场化、产业化、现代化的方向发展。”
  15、第十四条调整为第十六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草原和水利建设为主,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实行以草定畜,划区轮牧,采取种草、灭鼠、灭虫等综合措施,加大草原生态治理,建立健全县、乡(镇)牧业综合服务体系,提高抗灾保畜能力。”
  将第二款修改为:“自治机关建立健全草场使用管理责任制,依法承包草场,实行谁承包、谁管护、谁建设、谁使用、谁受益。草场可以依法有序流转。”
  16、第十五条调整为第十七条,并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健全和完善畜疫防治工作机构,充实畜牧兽医工作队伍,加强畜疫防治工作。”
  17、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和政善生态、生活环境,严禁破坏植被、开垦草原。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实现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18、第十六条调整为第十九条,并将第一、第二款的内容合并,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有计划地发展水电业、畜产品加工业和旅游业,合理开发利用蒙藏药资源。积极发展民族特需用品的生产和经营,并在资金、原材料供应、技术力量等方面给予扶持和照顾。”
  19、删去第十七条。
  20、第十八条调整为第二十三条,并将第一款中的:“依法”修改为“依照法律规定”。“草原”前增加“土地”、“水域”前增加“湿地”。将“珍贵”修改为“珍稀”。并在“优先合理开发利用”后增加“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以非法手段侵占、买卖、破坏自然资源”的内容。
  增写一款作为第二款:“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确定草场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保护草原和林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
  21、将第十九条调整为第二十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以县镇规划为依据,加强交通、水利、能源、市政、通信、环保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改善投资和人居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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