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
(2004年4月29日河南蒙古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5年4月1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二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一条修改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蒙古族自治县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2、删除第二条第二款中的“智后茂乡”,增加“优干宁镇”。
将第三条第三款调整为第二条第三款,并将“优干宁”修改为“优干宁镇”。
3、第六条调整为第四条,并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带领全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的协调发展,把自治县建设成为民族团结、社会安定、经济发展、文化繁荣、人民生活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
4、第四条调整为第五条,并在“积极完成”前增加“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的内容。
5、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制定、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并报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颁布实施。”
6、第五条调整为第七条,并将第一款中的“加速自治县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修改;为“加速自治县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7、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自治县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