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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5修正)

  自治县加强财政管理,建立健全审计和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第五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通过国家实行的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国家、省、市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和国家、省、市确定的其他方式的照顾,同时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对自治县上划增值税、消费税等共享收入全部返还的照顾。
  自治县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机动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可以高于一般地区。
  第五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本县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如因上级国家机关政策的调整和企业、事业隶属关系的改变,以及遇有自然灾害等原因,使自治县的财政减收增支时,报请上级国家机关予以补助。
  第五十五条 上级国家机关拨给自治县的各项专用资金和临时性的补助专款,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不得用以顶替自治县正常的财政预算收入。
  第五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时,除应由上级国家机关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外,对属于自治县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的,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实行减税或免税。
  第五十七条 自治县建立乡镇一级财政。乡镇财政管理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制定。
  第五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争取国内外贷款和无偿援助,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金融机构对自治县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在开发资源、发展各种经济方面的合理资金需求,应当给予重点扶持。
  自治县享受国家给予民族地区的无息贷款、贴息贷款和低息贷款的优惠,并充分发挥其效益。

第六章 民族关系

  第五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认真贯彻执行民族政策和民族法规,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教育各族人民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尊重,共同维护民族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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