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5修正)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科学技术普及网点,积极推广、普及科技成果和科学技术知识。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文化建设事业发展规划,发展具有民族特点的文化事业。办好乡镇文化活动中心,丰富各族人民的文化生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广播、电视和现代网络传媒事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历史文物和民族文化遗产的发掘、整理和保护工作,加强民族理论、历史、语言等方面的研究工作。
  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体育事业的发展,积极开展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增强各族人民的体质。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发展城乡卫生事业,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县级医院为主的县、乡(镇)、村三级医疗卫生网络。
  自治县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做好传染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工作。加大农村卫生投入,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善医疗卫生条件。
  自治县继承、发展民族传统医药,重视瑶医瑶药的研究和开发利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公共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实行计划生育,鼓励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积极开展与其他地方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和协作。
  第五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措施,积极引进各类专业技术人才。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经济发展情况,可以制定自治县津贴政策。在自治县工作并符合有关规定的各类人员,可以享受自治县津贴待遇。
  自治县的国家职工享受民族地区生活补贴。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在本县各项建设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章 财政与金融

  第五十一条 自治县加强财源建设,努力增加自治县的财政收入。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自主管理自治县的财政,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自治县的财政收入,都由自治县自主地安排使用。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