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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5修正)

  自治县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按照规划投资小城镇建设;鼓励支持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和就业。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自治县所属企业,非经自治县自治机关同意,不得随意改变其隶属关系。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县兴办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自治县鼓励企业、事业单位跨行政区域开展经济、技术合作或协作。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逐步建立健全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发展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事业,重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
  第四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旅游总体规划,依法保护和利用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民族风情等资源发展旅游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县内外各类组织和个人按照总体规划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民族教育事业,巩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成果,发展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远程教育,重视学前教育、继续教育,提高各族人民文化科学水平。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和捐资助学。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法律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决定自治县的教育规划、各类学校的设置、办学形式、招生办法和师生编制比例。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办好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边远、贫困、居住分散的山区办学,应当做到以寄宿制为主和以助学金为主,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
  自治县的普通高中和职业学校在招收学生时,对边远山区的学生适当放宽录取条件。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下,增加教育投入,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重视师资培训,提高教师的师德素养和业务水平。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在边远山区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给予优惠待遇,改善边远山区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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