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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5修正)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管理矿产资源,培育矿业市场。对可以由本县开发的矿产资源,实行合理、有序开采。禁止无证开采、无证经营和乱挖滥采等破坏矿产资源的行为。
  自治县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除上缴中央部分外,其余部分用于自治县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
  第三十条 自治县努力改善基础设施条件。
  自治县加强公路交通建设,多渠道融资修建、养护乡村公路,逐步提高县、乡、村公路等级质量。
  自治县加强电力设施建设,完善电网体系,保障电力的有效输出和城乡人民生产、生活的电力供应。
  自治县加强邮政、通讯和信息网络建设。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重视发展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照顾少数民族生产和生活的特殊需要。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加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流域综合治理工作,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自治县的水资源费,用于自治县水资源的保护。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水电开发总体规划,鼓励、支持各类组织和个人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发展水电产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水电业主的投资活动和投资所得,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税费减免政策。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县区域内开发水电,应当保护生态环境,确保防洪安全、兼顾供水、灌溉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和照顾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保护当地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加强商业网点和集贸市场建设,发展民族贸易。
  自治县充分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发展出口商品生产,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对外经济贸易。
  自治县的民族贸易、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和医药企业享受国家在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的照顾。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加强小城镇建设和管理,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提高城镇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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