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在农村继续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允许农民按照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的林业建设坚持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自治县对森林实行生态公益林、商品林分类经营管理,优化林业结构,发展用材林、经济林和花卉苗木种植业。
自治县实施公益林保护和林业建设工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给予的优惠政策和经济补偿。
自治县的林业规费,用于自治县发展林业和生态建设。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国有林场可以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方式发展股份制经济;也可以依法将山林承包、租赁、转让或拍卖。
集体山林可以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也可以分包到户经营。分包到户的责任山,要保持承包关系稳定。已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自留山上的林木,一律归农户所有。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和支持各类组织和个人投资发展林业。实行谁造谁有,合造共有。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保护森林、林木、林地资源,严禁乱砍滥伐林木、乱垦滥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严防森林火灾。
自治县严格执行木材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凭证经营加工制度。对林区中的残次木、伐区剩余物和小村小料,允许在当地加工林产品,产品自主销售,不列入年度商品材生产计划。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自主确定木材流通渠道和经营形式。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鼓励和扶持集体、个人发展养猪、养牛、养禽、养蜂、养鱼等养殖业。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和维护土地的权属,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严禁乱占滥用耕地。
自治县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除上缴中央部分外,其余部分主要用于自治县的耕地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