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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宾满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修正案(2005)

  运输木材必须持有起止地点和经由路线的木材运输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无运输证木材。
  禁止购销、加工、运输无检木号印木材。
  严禁仿造、制售假检木号印。”
  6、第十三条作为第十二条,删除第一、第二款。
  7、第十五条作为第十三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林区直接收购木材。确需到林区直接收购的,须经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持证按指定地点、期限、数量、材种收购。
  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具有林业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及职工,不得以任何名义、形式参与木材和种苗经营活动及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8、第十八条作为第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检举揭发盗伐、滥伐林木的行为,使国家和集体、个人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增加第六项:“(六)其他对发展林业事业有突出贡献的。”
  9、第十九条作为第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擅自转让林地、林木权属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终止转让行为,并对双方分别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没收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种子、苗木和非法所得,责令赔偿直接损失,并处以种子、苗木价款1倍至3倍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五款规定的,予以平毁,责令限期还林还草,赔偿实际损失,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并处以毁坏林木价款1倍至3倍的罚款。非法使用林地的,责令限期退还,赔偿实际损失,并处以每平方米10至15元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幼林地、封山育林区、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割鹿柴、埋坟毁坏林木的,责令赔偿实际损失,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并处以每次200元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非法采挖、移植树木的,补种株数10倍树木,并按树木市场价值处以3倍至5倍的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扒剥活立木树皮的,没收其实物,并以每15公斤干树皮或25公斤鲜树皮折合l立方米木材计算,处以木材价款1倍至3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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