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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江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2005)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经济发展情况,可以制定自治县津贴政策。在自治县工作并符合有关规定的各类人员,可以享受自治县津贴待遇。”
  三十九、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一条,修改为:“自治县加强财源建设,努力增加自治县的财政收入。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自主管理自治县的财政,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自治县的财政收入,都由自治县自主地安排使用。
  “自治县加强财政管理,建立健全审计和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四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通过国家实行的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国家、省、市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和国家、省、市确定的其他方式的照顾,同时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对自治县上划增值税、消费税等共享收入全部返还的照顾。
  “自治县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机动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可以高于一般地区。”
  四十一、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如因上级国家机关政策的调整和企业、事业隶属关系的改变,以及遇有自然灾害等原因,使自治县的财政减收增支时,报请上级国家机关予以补助。”
  四十二、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上级国家机关拨给自治县的各项专用资金和临时性的补助专款,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不得用以顶替自治县正常的财政预算收入。”
  四十三、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自治县建立乡镇一级财政。乡镇财政管理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制定。”
  四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八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争取国内外贷款和无偿援助,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金融机构对自治县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在开发资源、发展各种经济方面的合理资金需求,应当给予重点扶持。
  “自治县享受国家给予民族地区的无息贷款、贴息贷款和低息贷款的优惠,并充分发挥其效益。”
  四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的自由和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和传统节日应当受到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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