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办好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边远、贫困、居住分散的山区办学,应当做到以寄宿制为主和以助学金为主,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
“自治县的普通高中和职业学校在招收学生时,对边远山区的学生适当放宽录取条件。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下,增加教育投入,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
三十三、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重视师资培训,提高教师的师德素养和业务水平。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在边远山区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给予优惠待遇,改善边远山区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三十四、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科学技术普及网点,积极推广、普及科技成果和科学技术知识。”
三十五、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文化建设事业发展规划,发展具有民族特点的文化事业。办好乡镇文化活动中心,丰富各族人民的文化生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广播、电视和现代网络传媒事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历史文物和民族文化遗产的发掘、整理和保护工作,加强民族理论、历史、语言等方面的研究工作。”
三十六、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自治县发展城乡卫生事业,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县级医院为主的县、乡(镇)、村三级医疗卫生网络。
“自治县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做好传染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工作。加大农村卫生投入,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善医疗卫生条件。
“自治县继承、发展民族传统医药,重视瑶医瑶药的研究和开发利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公共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管理和监督。”
三十七、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自治县实行计划生育,鼓励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
三十八、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措施,积极引进各类专业技术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