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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江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2005)

  二十六、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自治县加强商业网点和集贸市场建设,发展民族贸易。
  “自治县充分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发展出口商品生产,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对外经济贸易。
  “自治县的民族贸易、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和医药企业享受国家在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的照顾。”
  二十七、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自治县加强小城镇建设和管理,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提高城镇化水平。
  “自治县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按照规划投资小城镇建设;鼓励支持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和就业。”
  二十八、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县兴办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自治县鼓励企业、事业单位跨行政区域开展经济、技术合作或协作。”
  二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逐步建立健全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发展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事业,重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
  三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旅游总体规划,依法保护和利用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民族风情等资源发展旅游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县内外各类组织和个人按照总体规划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十一、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民族教育事业,巩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成果,发展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远程教育,重视学前教育、继续教育,提高各族人民文化科学水平。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和捐资助学。”
  三十二、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法律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决定自治县的教育规划、各类学校的设置、办学形式、招生办法和师生编制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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