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公有制与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方针,鼓励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自治县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合理利用本地资源,加快产业开发,积极发展农林产品加工和其他工业,推进工业化进程。”
十六、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分别修改为:
第二十二条:“自治县增加农业投入,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实施科技兴农,建立健全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和服务网络;引导农民调整和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发展优质、高效、安全的生态农业,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和经济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第二十三条:“自治县在农村继续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允许农民按照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十七、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自治县的林业建设坚持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自治县对森林实行生态公益林、商品林分类经营管理,优化林业结构,发展用材林、经济林和花卉苗木种植业。
“自治县实施公益林保护和林业建设工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给予的优惠政策和经济补偿。
“自治县的林业规费,用于自治县发展林业和生态建设。”
十八、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分别改为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修改为:
第二十五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国有林场可以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方式发展股份制经济;也可以依法将山林承包、租赁、转让或拍卖。
“集体山林可以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也可以分包到户经营。分包到户的责任山,要保持承包关系稳定。已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自留山上的林木,一律归农户所有。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和支持各类组织和个人投资发展林业。实行谁造谁有,合造共有。”
第二十六条:“自治县保护森林、林木、林地资源,严禁乱砍滥伐林木、乱垦滥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严防森林火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