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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江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2005)

江华瑶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于2005年5月29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江华瑶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5月30日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

《江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

(2005年3月22日江华瑶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江华瑶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江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江华瑶族自治县是瑶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沱江镇。”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自治县的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自治县建设成民族团结、经济繁荣、社会和谐、山川秀美的民族自治地方。”
  三、删除第六条。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尊重自治县的自治权,遵守本条例,接受自治县自治机关的监督。”
  五、第七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国家权力机关。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国家行政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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