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岫岩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三)从阳台、门窗向外泼洒污水或抛弃垃圾、杂物;
  (四)在主要街路上摆祭品、烧纸、烧纸活、送灯;
  (五)采摘观赏林木花果、践踏草坪、穿行绿篱、攀树、折枝、剥树皮,在树上刻画、钉挂物品、拴系牲畜;
  (六)在临街和住宅小区内经营性屠宰禽畜,店前摆放畜头、畜皮;露天设炉灶加工食品、在非指定地点露天烧烤食品;
  (七)在主要街路两侧人行道上,停放和行驶各种车辆、修车洗车、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占道经营;
  (八)向河道倾倒垃圾、残土、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其他废弃物;
  (九)破坏县城景观灯饰、市政设施和卫生设施;
  (十)在居民区内利用音响设备超时、超标开展娱乐活动和高声叫卖;
  (十一)其他影响市容的行为。
  第六条 建筑工地须设置标准围挡。泥浆、渣土、废料应按要求排放或随时清运。工程竣工后10日内完成场地平整、硬覆盖,按规划要求完成绿化和其他配套设施。
  禁止在城区内路面上直接搅拌沙浆、混凝土。
  第七条 县城建成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城郊居民饲养的家禽、家畜必须圈养。
  饲养宠物不得散放,不得践踏草坪,其主人应随时清理宠物粪便。
  第八条 在县城内运输残土、垃圾、粪便和易飞物的车辆应密封,覆盖,避免泄露遗撒。
  进入县城的畜力车应配戴粪兜和清扫工具,不得污染路面。
  第九条 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清扫。
  第十条 县城内居民生活垃圾应按指定地点倾倒。
  第十一条 县城主要街路两侧及居民住宅区内的餐饮、洗浴行业及室内烧烤业户必须有上下水设施、水洗厕所、收集残油装置、专用烟道,并将油烟排到楼顶。
  第十二条 在县城主要街路应当建设标准化的水冲公共厕所。对不符合标准的公共厕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成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
  厕所的粪便应排入贮(化)粪池,责任单位或个人要及时清掏、清运,保持厕所清洁。
  第十三条 单位、住户和个人应按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分的责任区清除冰雪或承担清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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