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号)
《岫岩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3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4月18日
岫岩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5年1月14日岫岩满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31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县县城范围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自治县县城是指县城建成区所确定的范围。建成区是指在县城行政区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城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交通、民政、卫生、水利、环保、畜牧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县城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须经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造型、色彩、高度、外墙装饰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自治县县城建设规划要求。
对影响市容的残墙断壁、危险房屋等,产权单位和个人应及时、修复、改造或拆除。
禁止在建成区内新建棚厦。
第五条 在县城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临街建筑物外墙、平台、外走廊堆放和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树木上擅自拉接、架设各类线路,张贴宣传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