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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对影响市容的残垣断壁、危房险房,产权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修复、改造或拆除。
  第六条 建筑和拆除工地应当设置标准围档,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工程竣工后15日内完成场地平整、硬覆盖,按规定要求完成绿化和其他配套设施。
  第七条 在主要街路应当建设标准化水冲公共厕所。不符合标准的公共厕所,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改造。
  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贮(化)粪池,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清淘、清运,保持厕所清洁。
  主要街路两侧及居民住宅区内的餐饮、洗浴行业业户,应当有上下水设施、水冲厕所和油烟净化装置。
  第八条 在县城建成区内家畜、家禽必须圈养。
  宠物不得散放,不得践踏草坪,其主人应随时清理宠物粪便。
  第九条 主要街路实行全天保洁。
  生活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指定地点倾倒,清运责任单位应当按时清运。
  运载垃圾、粪便和易飞物的车辆应当覆盖、密封,避免泄露遗撒。
  第十条 街路应保持完好,如有破损应及时修复。
  经批准挖掘县城内街路的,施工时应当设立安全警示灯牌,竣工后7日内恢复原状,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共同验收。
  第十一条 大凌河西支城区段应当保持水面和河道环境的清洁。
  禁止向河道倾倒垃圾、残土、杂物。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按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分的责任区清除冰雪或承担清除费用。
  雪停后二十四小时内,应将责任区内积雪清除干净并堆放在指定位置。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一)、(二)、(四)、(五)项、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三)、(六)、(七)、(八)项、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九)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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