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号)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于2005年3月31日经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20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四月二十日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4年12月28日喀左蒙古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31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八次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县城环境,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县县城建成区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城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交通、环保、民政、水利、文化、爱国卫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县城建成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意抛掷垃圾、倾倒污水;
(二)在主要街路的树木、电线杆、标志杆、建筑物上涂写、刻画、张贴广告,拉绳晾晒衣物或吊挂物品;
(三)在临街楼房的阳台、窗外安装突出墙体的护栏、吊筐和晾衣架;
(四)在主要街路上摆放祭品、烧纸活、抛洒纸钱、送灯等;
(五)拉车牲畜不配带粪兜,随地排泄畜粪;
(六)轮胎上沾有污泥的车辆进入主要街路污染路面;
(七)在临街非指定地点露天烧烤、蒸煮食品,在主要街路两侧屠宰家畜、家禽;
(八)在主要街路两侧人行道上,停放和行驶各种车辆、修车洗车、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占道经营、污染路面;
(九)践踏草坪、穿行绿篱、采摘花果、攀树折枝,向树坑内倾倒污水。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对临街建筑物进行外部装修、设置广告、牌匾等,其造型、色彩、高度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自治县县城建设规划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