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编制摆手舞、茅古斯、梯玛神歌、咚咚喹、打溜子、灯儿戏、西兰卡普、挑花、腊染、石刻、木雕、泥塑、银饰加工等土家族传统文化和民间工艺的发掘、收集、整理的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鼓励民间艺人收徒授艺,培养专门人才。
第二十六条 州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鼓励各类组织和个人通过兴办传统手工作坊,开发民间工艺及旅游产品,开展传统娱乐、民间艺术表演及民间工艺品收藏、交易、展示活动,举办民族传统节日等方式,充分利用民族民间文化资源发展旅游业及相关产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执行,并处以违法建设部分造价的百分之三十至五十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里耶历史文化街区内乱倒垃圾、占道摆设摊点、乱放杂物、乱写乱画乱贴、放养牲畜的,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设置与历史文化街区风貌不协调的广告、招牌的,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历史文化街区存放、销售易燃易爆物品、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