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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里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历史文化街区的街道、巷道应当保持原有的视线走廊及空间尺度,并按照“修旧如旧”的原则恢复石板路。
  第十九条 在建设控制区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屋顶形式采用青瓦坡屋顶,建筑色彩以灰色为主调,建筑高度不超过三层,檐口高度小于八点六米。外墙装饰禁止使用现代陶瓷面砖和玻璃幕墙。
  第二十条 风貌协调区新建或者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严格控制高度,新建建筑物不得超过四层,檐口高度限制在十二米以下;建筑屋顶形式采用青瓦坡屋顶,颜色以灰色为主调。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史文化街区的市政公用设施的配套建设,市政工程管线应当下埋,垃圾站点、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应当合理布局。
  在历史文化街区内禁止乱倒垃圾、占道摆设摊点、乱放杂物、乱写乱画乱贴、放养牲畜,禁止设置与历史文化街区风貌不协调的广告、招牌。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消防设施,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在历史文化街区内禁止存放、销售易燃易爆物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笫四章 自然环境和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 加强里耶历史文化名镇周边的北碉堡、黄碉堡、码头山、压龙庵、吴家溪后山等山体及酉水河、长潭河、猫儿溪、杨家溪水体等自然环境和防洪大堤的保护。
  根据各山体景物特点和自然条件搞好水土保持,有计划地退耕还林,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防止水土流失;未经批准不得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采石、取土、葬坟。
  在各水体不得新建有污染的企业,对已经建成的有污染的企业,有关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治理或者搬迁;禁止向河道倾倒土、石、渣、生活垃圾及超标排放污染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在堤防和护堤地从事建房、开渠、挖窖、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及堤防安全的活动。
  在流经里耶历史文化名镇的酉水河、长潭河河道段上,禁止经营水上餐饮业。
  第二十四条 州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发掘、收集、整理和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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