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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里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并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在里耶历史文化名镇区域内和依据《保护规划》划定的地下遗址范围内挖掘地下埋藏的文物,应当由具有文物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依法进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挖掘。
  在里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报请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并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共同商定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 在进行工程建设或农业生产活动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县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对发现的重要文物,应当立即上报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
  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第三章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第十五条 历史文化街区是指夹街、万寿街、河街、南街、中街、北街。在该区域外划定建设控制区和风貌协调区。
  建设控制区外围边界线东起酉水河堤,西沿猫儿溪老河道接长青路;向东穿北街经长沙街连后坪路,至建设街以西到压龙庵;南沿杨家溪老河道达酉水河堤。
  风貌协调区为建设控制区外围的其余规划建设区。
  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划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区和风貌协调区的范围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内禁止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不相适应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限期调整或者外迁。
  第十七条 对历史文化街区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缮、迁移和重建,其造型、体量、色彩必须保持历史风貌。建筑以一至二层为主,一层檐口高度小于三米,二层檐口高度小于六米。在外观造型上保持小青瓦坡屋顶、封火山墙、吊脚楼等民族建筑风格。色彩为灰褐色、原木色。建筑物外墙材料为土制火砖或天然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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