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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里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第六条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里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和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文物的保护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里耶历史文化名镇范围内的古城遗址、东汉城址、溪口遗址、大板汉墓群、麦茶战国墓群等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区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
  州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古城遗址、秦简和其他地下遗存的文物进行研究,实行重点保护,确保其历史文化信息遗存。
  州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兴建秦简博物馆,加强对秦简牍及出土文物的保护与管理、以及战国秦汉文化的发掘与整理。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规划》所确定的历史建筑物的保护。对尚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但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公布,并参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方式进行保护。
  第九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须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的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里耶古城遗址等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从事以上施工作业时,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
  第十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区内进行工程建设,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区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不得损坏文物保护单位的遗存环境、自然环境及其历史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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