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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里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里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3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日)修改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号)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里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于2005年5月29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五年六月一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里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2005年3月31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里耶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里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为:北至里耶镇北界,东至里耶镇东界(酉水),南至里耶镇南界(酉水),西至龙岩村、米行沟、太平村、杨家村、上猫儿溪。保护对象为:古遗址、秦简牍、古墓葬群、历史文化街区和自然环境以及民族传统文化等。
  第三条 里耶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为主、统筹规划、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龙山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全面负责里耶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里耶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里耶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具体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里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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