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奶业发展条例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南山”牌乳制品加强原产地域产品保护。
  第三十四条 鲜奶收购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冷却、冷藏、保鲜设施;
  (二)有对鲜奶进行脂肪、比重、酸度、微生物检测的设备和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卫生安全质量管理措施;
  (四)依法取得有关证照;
  (五)从业人员依法取得合格的健康证明。
  第三十五条 鲜奶加工企业和奶牛养殖场(户)可以按规定成立奶业协会。奶业协会为会员提供生产、销售、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防止无序竞争,依法维护奶业生产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资金投入与保障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奶业发展专项资金。奶业专项资金按上年县级财政收入增长的比例同比增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草地建设、奶牛饲养技术培训、奶牛防疫和奶牛繁育。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各类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奶业投资。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引进外资进行奶业投资。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鲜奶加工企业为奶牛养殖场(户)提供贷款担保。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金融机构扩宽信贷领域和改善服务方式,继续扩大养牛小额信用贷款和逐步建立奶牛养殖场(户)联保贷款。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奶牛养殖场(户)对奶牛向保险公司投保。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在奶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奶业监督管理服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