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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奶业发展条例

  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奶牛防疫、扑疫工作。
  第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畜牧行政部门主管全县范围内的奶牛防疫、检疫和防疫监督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公安、工商、卫生、商务、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奶牛防疫扑疫工作。
  乡(镇)动物防疫机构,在县动物防疫检疫机构的指导下,做好奶牛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等工作。
  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奶牛防疫、检疫队伍的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考核选拔防疫检疫员。
  第二十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自治县内设立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应当加强对出入县境的奶牛的防疫、检疫工作。凡出入县境的奶牛,必须出具当地动物防疫监督部门的检疫证明;对从自治县境外引入奶牛,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疫病或者疑似疫病的奶牛,应当及时向自治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报告。县、乡(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上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奶牛疫情。
  第二十二条 发生奶牛疫病时,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区分奶牛疫病类别,启动应急预案,分类采取强制性控制措施,迅速扑灭疫情。

第四章 奶牛饲草与饲料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牧场和草地的保护、建设、利用的管理工作,并将牧场和草地的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种植牧草,并积极引进适应当地气候的优质草种,发展奶牛。
  第二十四条 牧场和草地的所有权、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牧场和草地的经营权可以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转让。受让方应当履行保护、建设的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地。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草地,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保护草地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牧场和草地进行登记,核发所有权、使用权证,确认和保护牧场和草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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