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奶牛基地建设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实行规模经营和分散经营相结合,逐步形成奶牛养殖专业小区、专业乡(镇)、专业村组。
第八条 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可以以资金、技术、实物和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或其它合法形式参与奶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 奶牛养殖场(户)应当设置储存和处理奶牛废弃物的设施和场所,保持清洁、干净、卫生的饲养环境,达到卫生、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鼓励配套建设沼气池。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信息网络,向社会发布奶业生产经营信息,引导奶牛养殖场(户)和鲜奶加工企业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经营。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奶牛饲养技术培训机构,开展经常性的技术培训,提高奶牛养殖者、技术服务人员、品种改良技术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奶业生产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奶牛养殖场(户)进行草地围栏、饲草饲料储备、奶牛圈舍等设施的建设。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奶牛、奶牛配种和系谱的登记工作,建立相关档案,实现奶牛管理规范化、信息化。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奶牛品种繁育工作,建立健全县、乡(镇)、村三级品种改良网络体系,完善品种改良设施。
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和引导奶牛养殖场(户)依法引进优良品种,通过良种繁育、杂交改良等措施,养殖高产奶牛,优化种群结构,不断提高奶牛品质。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奶牛冷冻精液、胚胎等繁育载体,必须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生产经营奶牛冷冻精液、胚胎等繁育载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种奶牛繁育、生产的技术规程,建立生产和育种档案,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和实施防疫制度。
第三章 奶牛防疫与保护
第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奶牛防疫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