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卫生局、济南市公安局、济南市教育局、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流动人口计划免疫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公安局、教育局、工商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济南市流动人口计划免疫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卫生局
济南市公安局
济南市教育局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
二○○五年十月八日
济南市流动人口计划免疫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济南市流动人口计划免疫工作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安全,预防传染病的流行和暴发,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流动人口计划免疫实行属地管理,按属地建证、属地接种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流动人口计划免疫接种对象(简称流动接种对象),是指居住在我市,户籍在外地市的0-7周岁儿童。需接种的疫苗有卡介苗、乙肝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流行性乙脑疫苗、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疫苗、白破二联疫苗等,包括国家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新增加的其它预防接种疫苗。
第四条 流动接种对象与本地接种对象享受同等的免疫接种服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适龄儿童提供计划免疫预防接种服务。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家长或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儿童实施计划免疫预防接种的应当批评教育,并由居委会督促其接种疫苗。
第五条 流动接种对象应持原计划免疫接种手册或原计划免疫服务单位出具的既往计划免疫接种证明,到居住地预防接种门诊办理预防接种转证、转卡手续,并按免疫程序完成免疫接种。预防接种门诊应主动向迁入儿童家长或监护人索取儿童既往预防接种史证明。无接种证明的视为未接种,要按免疫程序自迁入本地之日起1年内完成基础免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