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反映本单位客户、代理商、合作者资质和信用情况的基本信息及文件材料;
(十)反映本单位服务质量、产品价格、社会承诺等方面的用户投诉,来信、来电表扬、批评及有关法律诉讼的文件材料;
(十一)本单位获得的各种荣誉,资质等级评价、各类管理体系达标的文件材料;
(十二)反映党和国家领导人、国内外知名人士来访活动,媒体报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第十条 社会中介机构信用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审计、会计、法律服务、资产评估、信用信息采集等文件材料;
(二)本单位法人资格注册、登记、年检、业务范围设定等文件材料;
(三)反映本单位资质等级、信用等级的申报、评估、确认的文件材料;
(四)反映本单位履约能力的有关物质和智力资源评估、验证、登记等文件材料;
(五)本单位获得的各类荣誉、优良信用记录等文件材料;
(六)反映本单位社会审计结论性文件材料;
(七)反映本单位履行委托代理合同、社会承诺等方面的控诉、应诉、查处结论性文件材料;
(八)其他记录和反映本单位信用状况的记录。
第十一条 个人信用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证明个人身份和自然状况的相关证件、登记表;
(二)证明个人履约能力的有关财产、收入和学历、成果、专利等方面的登记表册、评估验证及担保的文件、证件、证物等;
(三)证明个人还贷、纳税、守约等商业信用记录的文件材料;
(四)证明个人遵守社会公约、道德规范和社会信用等方面各种形式的记录与证件;
(五)有关个人不良行为的记录和违法、违规、处罚结论等文件材料;
(六)其它个人信用记录材料。
第十二条 应归档的信用文件材料,于次年6月底前归档;照片、录音带、录像带、电子文件随形成随归档。
第三章 信用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十三条 管理部门、社会中介机构的信用档案按照《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进行分类编号,编制信用档案专题目录;信用档案同时是专门档案的,可执行专门档案的分类编号标准。
第十四条 个人信用档案的管理参照《济南市人物档案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