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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济南市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济南市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档案局,市直各有关单位、各企业事业单位:
  《济南市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档案局  
二○○五年九月一日

  济南市信用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用档案的收集、归档、管理和利用工作,服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档案条例》、《济南市档案管理若干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称管理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机构、相关个人信用档案的收集、归档、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档案是指管理部门为管理和评价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及相关个人的诚信状况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及相关个人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形成的、反映信誉、行为规范状况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济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信用档案的收集、归档、管理、利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所属区域内信用档案的收集、归档、管理、利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 信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与归档工作应纳入管理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机构资产管理和信用制度建设范围,依法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 管理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机构要把信用档案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制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岗位职责;配备专职或兼职信用档案管理人员。

第二章 信用档案的收集和归档

  第七条 管理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形成信用文件材料的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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