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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监察局参加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重大事故调查工作的要求是:(一)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一般应派2名以上人员参加;(二)在事故直接原因认定后,根据事故直接原因和相关的行政管理职责,制定调查方案;(三)根据事故情况和发生原因,以及对有关部门职责、权限调查了解的基础上,确定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四)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存在的安全管理问题,对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进行调查,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询问谈话,搜集有关证据材料;(五)调查取证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 调查重大事故,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单位的具有专门知识和技术的人员协助工作。
  第十条 因调查工作需要,提出补充调查和进行技术鉴定的要求时,有关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市监察局参加重大事故调查,要与安监、煤监、公安、工会等有关部门加强联系,互相支持,密切合作。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结束后,参加事故调查的人员,要及时向本机关领导汇报,并按程序研究确定对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在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之前,应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处理意见确定后,应及时告知事故调查牵头部门。
  第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加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对所发生的重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二)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事故调查组查询,拒绝提供与重大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五)提供伪证或指使他人提供伪证的;(六)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七)行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或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十四条 对重大事故责任人的纪律处分意见,由市监察局提出,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安监主管部门批复。
  第十五条 省安监主管部门下达批复后,市监察局负责对市安委会落实处理意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重大事故责任人员属于市管干部的,由市监察局统一办理立案及处理手续;重大事故责任人员不属于市管干部的,由县(市)区或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参加重大事故调查的工作人员要遵守保密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不准泄露事故调查情况,不准接受与调查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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