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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运营机构

  第七条 运营机构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对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进行资本运营的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的组织形式一般应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运作。
  第八条 运营机构应具备的条件:(一)建立规范的组织管理机构。(二)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完成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工作。(三)授权运营机构占有、使用的国家所有者权益一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四)各种基础管理制度健全,有一定的决策能力和资本运营能力,能够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五)市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运营机构的权利与义务。(一)运营机构的权利。1.依法持有和使用市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对其投资的单位或企业按出资额享有重大经营决策权、资产收益权和选择经营者的权利;2.按产权关系决定或参与其投资单位(企业)的分立、重组、改制以及产权(股权)转让等事项;3.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对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收益和资产处置收入有支配权;4.市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利。(二)运营机构的义务。1.完成国有资产经营计划和责任目标,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资本运作,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3.执行市政府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和调度的决定;4.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备案制度;5.接受相关机构的监督;6.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监管与考核

  第十条 市财政局是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监管主体,代表市政府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管。
  第十一条 监管机构的职责。(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规定。(二)检查运营机构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的情况。(三)检查运营机构财务,验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四)检查运营机构的经营效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五)检查运营机构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或者任免建议。(六)委托审计部门对运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年度审计及离任审计。(七)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监管机构制定运营机构考核指标体系及奖惩办法,并对运营机构进行考核。(一)制定考核指标,并与运营机构法人代表签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责任书》。(二)对运营机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三)依据会计(审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监管机构出具的监督分析报告,对运营机构经营业绩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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