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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运营体系,规范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与合理流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指市政府将国家以各种形式形成的由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授权国有资产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经营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市政府授权的运营机构。

第二章 国有资产授权主体与授权经营

  第四条 国有资产授权主体。(一)市政府是国有资产授权主体,是运营机构的出资者,依法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者等权利,并以出资额为限对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承担有限责任。(二)市财政局受市政府委托,负责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中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国有资产授权主体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各项政策、规定;制定本市行政事业国有资产运营的相关政策、规定。(二)审议批准运营机构的设立方案、章程、主要管理制度和重大事项。(三)决定运营机构的设立、合并、分立、变更、解散、资本增减、国有资产的流动和重组等事项。(四)根据干部人事任免程序,委派和更换运营机构的董事会、监事会、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财务总监,决定有关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的报酬事项。(五)对运营机构进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对运营机构及主要责任人的奖惩。(六)国有资产授权主体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程序。(一)申请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运营机构向市财政局提出授权经营的书面申请。(二)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资料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三)经市政府审批后,市财政局与运营机构签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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