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利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其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任务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节约和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是: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调处;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评估和收益管理;资产信息统计报告和监督等。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六条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根据资产的不同属性,分别采取委托管理、授权经营等监督管理方式。
第七条 建立由财政部门、各主管部门、资产运营机构、行政事业单位组成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各部门、运营机构、单位应明确管理机构,配备资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实施综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