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
7.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基本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户籍制度改革后,全市仍实行“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不同的生育政策。人口计生部门要认真执行一孩怀孕登记、二孩生育审批制度,健全完善定期随访、孕情监测、生殖保健查体等项制度。医疗保健机构在接收孕产妇、公安部门在办理新生儿落户时要认真查验有关证件,对无《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的,应及时向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通报。对违法生育的,要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对其中的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要按规定上限征收社会抚养费;对拒不缴纳的,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失职、渎职的党员、干部,要依法依纪予以严肃处理。
8.继续加强晚婚晚育工作。要建立人口信息预警制度,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发布人口信息,引导育龄群众自觉避开生育峰值年结婚生育。加大晚婚晚育宣传教育和政策推动力度,实行国家计划与家庭计划相结合,将晚婚晚育纳入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居)民公约管理。大力加强晚婚晚育宣传,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各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晚婚晚育工作。广大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和国家公职人员要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生协会等群众团体,应教育其成员自觉实行晚婚晚育、计划生育。
9.不断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计生、卫生、妇联、民政等部门要分工协作,相互配合,预防出生缺陷的发生。加强优生优育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引导广大青年自觉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开展科学规范的婚育指导。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依法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遗传咨询和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积极预防影响出生人口素质的疾病,推广应用简便易行、效果较好的适宜技术,逐步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
10.积极改善出生婴儿性别结构。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对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机构和直接责任人,要依法严肃惩处,并追究其所在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流引产药物研究、生产、流通、使用的管理,严肃查处违法经营终止妊娠药物的行为。继续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法院、检察、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贩卖、残害、遗弃女婴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持二孩生育证明的怀孕妇女违法私自终止妊娠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成效应纳入各级党委、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估验收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的重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