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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2005修正)

  砍伐、移植树木,应坚持能修剪的不移植、能移植的不砍伐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申请砍伐、移植树木、绿篱,拆除花坛、花带、草坪,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工程施工所必须的;
  (二)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或自然枯死的;
  (三)危及人身、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安全,妨碍交通的;
  (四)树龄已达更新期的;
  (五)密度过大需要稀疏的;
  (六)因改造绿化设施所必须的;
  (七)因其它特殊原因所必须的。
  第三十四条 砍伐、移植树木、绿篱,拆除花坛、花带、草坪的审批权限:
  (一)在市区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及公共道路范围内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二)在市区单位、居住区范围内的,经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三)市区私有树木,由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报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四)在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建成区和上街区建成区范围内的,由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五条 对砍伐、移植树木、绿篱和拆除花坛、花带、草坪的申请,审批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毕。经批准允许砍伐、移植或拆除的发给许可证。
  因抢险、救灾、突发事故等紧急情况需砍伐、修剪树木,可先行砍伐、修剪,同时报告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险情消除后十日内,砍伐、修剪单位应向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补办手续。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砍伐、移植他人树木、绿篱,拆除他人花坛、花带、草坪的,应按规定予以补偿。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单位庭院绿化的质量和艺术水平突出者;
  (二)在园林绿化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者;
  (三)在园林绿化科学研究中有突出贡献者;
  (四)检举、揭发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功人员;
  (五)其他在园林绿化方面有特殊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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