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对古树名木实行重点保护严禁砍伐、移植,严防人为和自然的损害。树龄在百年以上的古树、稀有名贵树种、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名木,由所在单位管护,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监督和技术指导,制定管护办法及技术措施,建立档案、设置标志。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未列入古树名木的大树实行重点保护,非自然枯死或未达到更新期的,不得砍伐、移植:
(一)泡桐、梧桐、杨树等速生树种,胸径达七十厘米以上;
(二)常绿树种胸径达四十厘米以上的;
(三)其他树种胸径达五十厘米以上的。
第五章 树权归属
第二十六条 在园林绿化部门管护的绿地范围内,由专业队伍和群众义务栽植的树木,树权归园林绿化部门所有,收益用于园林绿化建设。
第二十七条 铁路、公路、水利等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种植、管护的树木,树权归本部门所有。
第二十八条 机关、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在庭院内种植的树木,树权归本单位所有,收益用于单位绿化建设。
第二十九条 住宅区的树木,由园林绿化部门、房管部门或其他单位种植管护的,树权归种植管护单位所有;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组织群众义务种植管护的,树权归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所有。
第三十条 在私房庭院内,居民自种自管的树木,树权归个人所有。
第三十一条 树木权属发生争议,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理。争议一方是园林绿化部门的,由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或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树木。
第六章 绿化植物的砍伐与移植
第三十二条 树木、绿篱、花坛、花带、草坪,无论权属归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