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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2005修正)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公园、动物园、游园、绿化广场等公共绿地。确需占用其他绿地的,经市、县(市)、上街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对等补偿后方可占用。
  因施工或其他需要临时占用沿街花坛、花带、草坪的,经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交纳绿地占用费。施工单位应采取保护性措施,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
  本条例实施前未经批准占用的绿地,应限期退还。
  已规划的预留绿地,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使用性质;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在城市绿化建设需要时,占用单位必须限期退还。
  第十八条 禁止在绿地内种菜养殖、挖坑掘窖、采沙取土、倾倒废弃物、堆放物料等有损绿化植物和设施的行为。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在公园、动物园、游园、风景名胜区、绿化广场、河岸绿地内设置游乐设施和其他经营性设施。

第四章 绿化植物和设施的管护

  第二十条 绿化植物和设施的管护,按照专业管护与群众管护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地段责任制,保证植株健壮、设施完好,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各单位绿化植物和设施的管护情况要加强监督、检查、指导。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损害绿化植物和设施的行为:
  (一)折采枝叶、剥刮树皮、损伤树根、摘取花果、摇动幼树;
  (二)放纵畜禽啃咬树木、花草;
  (三)践踏绿地、损伤绿篱、围栏;
  (四)污染、损坏建筑小品及游艺、休息设施;
  (五)在绿地上淋石灰、熬沥青、点野火;
  (六)其他损害绿化植物和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绿化植物妨碍公共交通的,园林绿化部门应及时处理。
  电力、通讯线路在现有行道树中穿行,树枝影响线路安全的,由园林绿化部门组织修剪,供电、通讯部门应予以配合,并支付修剪费用。
  因工程施工或其他原因需修剪园林绿化植物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修剪,所需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加强绿化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建立虫情、病情测报、防治制度和苗木、种子检疫制度。引进种子、苗木必须经植物检疫部门检疫,未经检疫的,不得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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