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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2005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发布日期:2012年8月22日,实施日期:2012年10月1日)废止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


(1989年12月20日郑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0年2月17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6年12月20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4月4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0年6月23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0年9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5年4月28日郑州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5年9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市园林绿化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搞好绿化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绿化质量和园林艺术水平,发挥绿化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为城市居民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三条 本条例所指的绿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指公园、动物园、游园、陵园、风景名胜区和绿化广场、街道绿地、河岸绿地等;
  (二)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管界内的绿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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