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抚恤金(伤残津贴):
1―6级工伤人员伤残抚恤金(伤残津贴)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70%、65%。一次性领取可按20年一次性计算。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
护理费:
按护理依赖三个等级(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分别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一次性领取按本人当年护理费为基数,按计发伤残抚恤金(伤残津贴)的时间折半计算(10年)。
辅助器具费:
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一次性领取可根据20年内更换四次计算,每5年为一次更换周期,最高计算年限不超过20年计算。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003年12月31日(含)以前发生的工伤,被鉴定为1―10级工伤人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分别为本人工资的15、14、13、12、11、10、9、8、7、6个月;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发生的工伤在2004年进行工伤认定的和2004年1月1日(含)以后发生的工伤,被鉴定为1―10级工伤人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分别为本人工资的26、24、22、20、18、16、14、12、10、8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003年12月31日(含)以前发生的工伤,被鉴定为7―10级工伤人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为本人工资的6、5、4、3个月;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发生的工伤在2004年进行工伤认定的和2004年1月1日(含)以后发生的工伤,被鉴定为5―10级工伤人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为本人工资的34、28、20、16、12、8个月。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计发;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计发;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本人自愿,可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抚恤金,计算时间为:其配偶和父母一次性计算到70周岁,最低不少于5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其子女一次性计算到16周岁。一次性领取10年以下的按上述标准的100%计算;一次性领取到10年以上的按80%计算。按月领取抚恤金的,其子女年满18周岁后,仍在普通职业中学、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军事院校和研究生除外)。
(五) 计发工资基数
1996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工伤,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本人平均工资低于1996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75%的,以1996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75%为计发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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