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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运行前我市工伤人员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1996年10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发生的工伤,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按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和《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鄂劳险[1996]255号)的规定支付。原发定期伤残补助金剔除。
  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认定的工伤,其工伤待遇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5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2003年12月31日(含)以前已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休的工伤人员,其旧伤复发的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由原用人单位按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鄂劳险[1996]255号)的规定支付。
  我市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后,参保企业职工工伤待遇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未参保企业职工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 支付待遇方式
  在《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实施前,用人单位可对1-10级工伤人员采取二种支付待遇方式:一是自愿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今后不再享受工伤待遇;二是仍由原企业按月发放工伤待遇。
  (三) 待遇项目
  1―4级工伤人员可以享受的待遇有:伤残抚恤金(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护理费、辅助器具费。
  5―6级工伤人员可以享受的待遇有:伤残抚恤金(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7―10级工伤人员可以享受的待遇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四) 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10级工伤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为本人工资的24、22、20、18、16、14、12、10、8、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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