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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武劳社〔2005〕14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控股公司、企业集团:
  现将《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05]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用人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通知》精神,从2005年3月1日起执行新调整的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劳动报酬权益。
  二、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今年,我市将集中开展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检查工作,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依规及时予以纠正查处。
  附件: 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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