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测试评定等第。优秀:86-100分,良好:76-85分,及格:60-75分,不及格:59分以下。
(五)测试成绩记载。按照学生在初中阶段的每学年体育课评定成绩和毕业体育测试成绩,填写《初中毕业生体育科成绩记录表》(见附件3),并存入学生档案。
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招收“推优生”和“零志愿”考生,其初中毕业体育科成绩评定须达到“良好”及以上。
报考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的其他考生和报考各区县重点中学的考生,其初中毕业体育科成绩准入标准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确定,但至少应达到“及格”及以上。
(六)因病或残疾学生体育科成绩评定办法。因病或残疾不能参加测试的学生,应凭本市二级以上的医疗部门证明,按教育部的规定向学校申请办理免予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手续,并填写《学生因病或残疾免予体育测试申请表》(见附件4),经班主任、任课体育教师签署意见报学校核准后,存入学生档案。经学校核准免予体育测试的学生可报考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区县重点中学。
属于一般性伤病而不能按时参加体育测试的学生,可提出缓考申请,另行安排时间补测。
三、组织实施
加强初中毕业生体育测试工作的领导。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由分管领导及业务、招生、医务、监察等人员组成的测试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好现场测试指导和监督,确保测试工作规范、有序、安全。
体育测试工作可安排在具备场地设施条件的学校内相对集中实施。由主管校长主持,教务处负责并安排体育教研室(组)、卫生室、后勤等部门人员进行实施。各校在测试过程中应认真、公正、准确地做好测试成绩记载,并在5月底前完成全部测试项目的资料积累与汇总造册。
四、测试工作纪律规定
(一)测试工作要体现公正、公平的原则,测试过程要做到公开透明。对参加测试的教师和工作人员应事先进行业务培训,确保各项测试任务顺利、准确、有序、高效地完成。
(二)各区县测试工作领导小组应指派专人,深入各学校测试现场进行指导和监督。要明确各测试学校的分管校长是测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坚决杜绝测试工作中的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发现有违规违纪者,应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在组织测试期间,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立招生工作咨询和监督电话。
五、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