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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市区滨河公园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施工确需砍伐、移植花木和拆除花坛、花带、草坪、绿篱的,必须报滨河公园管理机构批准,并按规定标准补偿。
  第二十九条 禁止占用公园绿地。因建设施工等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应经滨河公园管理机构批准,缴纳绿地占用费,并在限期内恢复原状。
  第三十条 禁止下列损坏绿化植物和设施的行为:
  (一)折采树枝、花果、剥刮树皮、攀爬树木;
  (二)放纵畜禽啃咬树木、花草;
  (三)踏踩明示禁止入内的草坪;
  (四)损坏草坪、绿篱、花坛、围栏;
  (五)在绿地上淋石灰、熬沥青;
  (六)污染、损坏建筑小品及其他园林绿地设施;
  (七)其他损害绿化植物和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提倡和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划营造纪念林,栽种纪念树,修建园林景观。

第六章 园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二条 滨河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滨河公园的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
  第三十三条 滨河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滨河公园环境卫生规划,设置公共厕所、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并负责维修、养护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在滨河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垃圾、随地吐痰、随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等废弃物;
  (二)焚烧落叶枯草及其他废弃物;
  (三)在园林绿化设施、公共设施上乱贴、乱画、乱刻、乱挂;
  (四)擅自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三十五条 禁止擅自在滨河公园内设置广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损坏滨河公园设施的,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修理、更换、重作、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危害滨河公园行为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滨河公园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按下列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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