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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市区滨河公园建设管理条例

  市滨河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及滨河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河道设计要求做好滨河公园内河道的护砌、疏浚、清污分流等工作,改善水质。
  第十七条 滨河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蓄水、排水,保持河道内常年有水,并及时打捞漂浮物,保持水面清洁。
  第十八条 禁止向滨河公园内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在河道内漂洗脏物。
  第十九条 禁止擅自从滨河公园河内引水,确需引水的,应经滨河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公用设施管理

  第二十条 滨河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园的人行道、照明设施、井泵及其附属设施等的养护、维修,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和正常运转。
  第二十一条 禁止破坏、占用人行道。确需临时占用人行道的,必须经滨河公园管理机构批准,按规定缴纳占道费。
  第二十二条 禁止机动车、架子车、三轮车、畜力车在滨河公园禁行区段通行,确需通行的应经滨河公园管理机构同意。老年人乘坐的三轮车和残疾人专用车除外。
  滨河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禁行区段两端设立明显的禁行标志。
  第二十三条 滨河公园管理机构应当设置供游人休息、娱乐的公用设施,并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滨河公园内禁止开办各类交易市场。
  为满足游人需要,确需在滨河公园内开办服务性经营活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美化园容、不污染环境的原则,经滨河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园林绿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 滨河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滨河公园园林绿化规划,建设游览景区、公共绿地、建筑小品等园林设施。
  第二十六条 园林绿化建设应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景石、亭台、雕塑等景物。
  第二十七条 滨河公园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园林绿化植物及设施的养护,对枯死缺株、损坏的应及时补植、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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