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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市区滨河公园建设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5日)修改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郑州市市区滨河公园建设管理条例》已经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5年5月18日通过,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9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五年十月十七日

郑州市市区滨河公园建设管理条例

(2005年5月18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滨河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给市民提供优美整洁的游憩场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滨河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滨河公园,是指金水河、熊儿河、东风渠滨河公园以及市区其他河道的滨河公园。
  滨河公园的界限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第三条 滨河公园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应当服从郑州市防洪规划,滨河公园内的防洪、行洪设施必须服从市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
  第四条 滨河公园为开放式公园,游人免费入园。
  滨河公园实行统筹规划,统一管理。
  第五条 市滨河公园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滨河公园的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市滨河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滨河公园的建设与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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