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5日)修改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经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5年4月28日通过,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9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五年十月十七日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05年4月28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5年9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城市和工业布局,保证大气污染综合防治资金的投入,采取防治大气污染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四条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本条例规定,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交通、发展改革、建设、城市规划、市政、农业、林业、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