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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二)按照全程监管的要求,做好示范区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生产、加工过程中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三)建立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制度。按照质量可追溯要求,建立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农田生产档案、企业生产档案。在示范区内经销农业投入品的单位对经营的农业投入品的来源及去向应当进行详细记载;农户对农业投入品的来源及使用情况、生产的农产品的去向应当进行详细记载;生产企业、加工企业对原料来源,生产、加工的农产品质量情况,生产、加工后的农产品的去向应当进行详细记载。记载档案应当完整并保存三年以上。
  (四)开展诚信活动,制定乡规民约,合同约束,提高农民的质量安全监督和自律意识。
  第十八条 示范区生产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应当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标准要求,不得检出国家禁用农业投入品。
  第十九条 以企业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主体,对示范区生产的农产品实施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积极开展GAP或HACCP质量管理认证。实施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的农产品产量应当占示范区总产量的80%以上。
  第二十条 推行农产品质量分等分级。销售的农产品包装物上应当标明产地名称,产品商标,质量等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标志,提高产品质量档次。
  第二十一条 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库,及时对外发布有关信息。

第四章 示范区建设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级示范区建设由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江西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申请书》,经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择优报省农业厅。省农业厅审定后,对符合条件的批准建设并分步安排省级示范区建设项目。
  第二十三条 示范区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示范区建设方案,落实各项建设措施,明确管理机构,充实工作人员,确保示范区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四条 示范区所在地的县(市、区)应当成立由当地党政领导为组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加强对示范区建设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督查,落实配套建设经费。
  第二十五条 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示范区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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