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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市、县级示范区规模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 农产品质量及主要生产技术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省地方农业标准可遵循。
  第十条 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组织化程度较高,有农产品生产企业、加工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产业龙头。
  第十一条 示范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基地主要生产骨干经过相应的农业标准化技术培训,农户的农业标准化技术培训普及率达到90%以上。

第三章 示范区建设的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完善农业标准体系。示范区应当参照现有国家、行业、省地方农业标准或农产品出口国的相关标准要求,进一步制定完善示范区环境保护措施、药物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与管理制度、病虫草鼠害防治技术措施、产品质量分等分级标准、农产品收获与加工管理制度等相应的地方农业规范,或依托龙头企业制定完善相应的企业标准体系,使农产品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都有相应的标准可遵循。
  第十三条 以点带面,推进标准化生产。每个示范区应当依托生产、加工企业或合作经济组织办好若干个核心示范块,规模不少于示范区总规模的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 做好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农民的技术培训工作,按标准要求规范组织农产品生产。推广的标准应当简化为技术规范操作卡(或手册),发放到农户。
  第十五条 以农产品生产企业、加工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依托,积极推行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基地+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对生产的农产品实行统一供种、统一生产技术、统一产品质量标准、统一品牌销售。
  第十六条 推广使用先进适用的设施装备和农业机械,不断提高示范区的装备能力和机械化水平。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一)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体系。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建设,依托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或其它有资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立示范区药物残留快速检测室,在示范区主要地块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点,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网络。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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