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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赣农字[2005]101号)


各市、县(区)农业(果业、蔬菜、茶叶、畜牧、水产、农机)局(办):
  为了搞好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的开展,使我省农业经济尽快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所面临的新形势,更好地对接长珠闽,融入全球化,提高农产品质量,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我厅制定了《江西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江西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建设与管理,提高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示范区的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促进全省农业标准化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是指环境优良、区域范围明确、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组织管理完善、按标准要求进行食用农产品生产的区域。
  第三条 示范区建设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相关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

第二章 示范区建设的条件

  第四条 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重视农业标准化工作,重视农产品质量建设,对示范区建设有规划、有目标、有措施和经费保证。
  第五条 有优势主导产业,该产业的产品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和较高的知名度。
  第六条 区域范围内无工业“三废”污染源,产地环境通过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或绿色、有机食品产地环境评价。
  第七条 农田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较好,能满足灌溉、运输等农业生产需要。
  第八条 生产区域相对集中连片,省级示范区规模:水稻种植面积不少于1万亩,油菜种植面积不少于0.5万亩,豆类、薯类、玉米、花生、芝麻等农作物种植面积不少于0.2万亩;水果、蔬菜种植面积不少于0.3万亩,茶叶种植面积不少于0.2万亩;水产品池塘连片养殖面积不少于0.02万亩,湖泊、水库养殖面积不少于0.1万亩,工厂化养殖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生猪养殖规模不少于3万头,肉牛养殖规模不少于0.1万头,奶牛养殖规模不少于0.05万头,其它牲畜养殖规模不少于1万头(只),禽类养殖规模不少于10万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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