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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

  乡镇卫生院是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的枢纽,以开展公共卫生服务为主,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等服务,重点做好疾病控制和预防保健工作。乡(镇)卫生院要积极推行乡镇卫生院人事分配制度和收费价格改革,逐步完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人事编制部门要核定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充实农村基层卫生技术人员队伍。物价部门要会同卫生部门根据乡(镇)卫生院的性质,制定合理的医疗服务收费价格,使广大农牧民群众能够得到及时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保健服务。要在全县(市)或更大的范围内,采取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办法,选拔任用卫生院院长,实行全员聘用制,形成有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激励机制,不断提高乡镇卫生院的技术水平和服务水平。
  各地要高度重视农村卫生工作,切实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地、州、市、县(市)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调整充实农村卫生管理机构和人员力量,以适应卫生工作重点向农村转移的战略需要。
  七、进一步加强农牧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各地要加强对农村卫生事业的投入,政府卫生投入的重点应向农牧区倾斜。要加快农牧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合理调整农牧区卫生机构布局,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以公有制为主导,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农牧区卫生服务体系。重点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确保每个乡(镇)都有一所公立卫生院,行政村卫生室覆盖率达到100%。要依托县级卫生机构,加强县、乡、村三级卫生服务机构间的协作,努力满足农牧民群众方便就医的需求。
  八、充分发挥各级协调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作用
  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卫生行政部门是牵头单位,要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抓好具体工作的落实,对整体工作进行宏观指导。要发挥中医民族医药简、便、效、廉的特色与优势,培养农牧区卫生机构的中医民族医药技术人员;财政部门要负责做好补助资金的预算和安排,并且督促各级财政予以落实。研究制定基金管理制度,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监督检查,确保基金安全;农业部门要结合农牧区工作特点,配合做好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宣传、推广和发动工作,协助对筹资的管理,监督基金的使用;民政部门要完善农牧区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好五保户、特困户的就医难问题;发展改革部门要研究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发展问题,将建立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制定“十一五”规划时,提出有关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发展目标,要完善农牧区医药价格监管政策;人事编制部门积极推进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和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有关工作;审计部门要对各地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金审计提出具体要求,做到对试点县(市)每年审计一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药品的供应和监管,要加强农牧区药品流通网络和监管网络建设;扶贫部门要将扶贫开发与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工作结合起来,扶持贫困农牧民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残联要动员农牧区残疾人家庭参加合作医疗,结合残联工作的特点,对有关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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