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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从2006年起,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农牧民个人每年缴费标准为10元至30元(各地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同一试点县(市)的农民和牧民个人缴费标准必须一致,不得搞双重标准。各级财政拨付和集体、社会力量扶持及农牧民缴纳的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资金,全部存入县一级设立的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金的监管,切实做到合作医疗基金钱账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县(市)、乡(镇)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以及其他任何部门不得从基金账户直接提取现金。县(市)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支付给农牧民的县外住院报销费用,一律通过现金取款凭证兑付,不直接支付现金,由当事人持取款凭证到银行或信用社支取。合作医疗统筹基金由县(市)与乡(镇)每月审核、结算一次。
  各地要把管好用好合作医疗基金作为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的核心工作,认真加以对待,要定期接受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监督机构的监督和审查,基金收支情况必须定期公开,接受社会和农牧民群众的监督。今后,将每年的第二季度作为各地、州、市集中对所辖试点县(市)落实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资金管理制度、财政资金配套情况,试点工作运行情况等进行重点检查的时间。地、县两级审计部门也要定期对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金进行审计。
  五、进一步做好农牧区贫困家庭医疗救助的工作
  开展农牧区医疗救助工作,是解决农牧区困难家庭看病问题的重要措施,民政、卫生、财政等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作,做好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与农牧区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进一步完善农牧区医疗救助相关政策。已开展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县(市),民政部门要积极宣传动员农牧区五保户、特困户等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并为其代缴参合个人应缴费用;参合救助对象在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起付线以下费用由民政医疗救助资金支付,起付线以上费用按合作医疗规定予以报销,对住院费用超过其报销封顶线的部分还应实行不少于50%的补助;对特别困难的救助对象还应给予特殊补助。参合救助对象按规定转诊至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卫生部门应优先安排在扶贫病房或病床治疗,并享受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减免政策。财政部门要根据农牧区医疗救助工作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农牧区医疗救助工作经费。同时,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捐赠,拓宽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渠道。要加大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管力度,合理使用好农牧民医疗救助资金。坚决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六、不断深化乡镇卫生院改革,调整充实农村卫生管理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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